(2017)陕0528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富平支公司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富平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109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驻渭南市东风大街与杜化路十字杜化商场4楼。负责人:马利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军艳,女,生于1975年5月11日,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二十五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富平支公司。负责人:张军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富平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780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任亲珍人民陪审员 赵 琴人民陪审员 陆亚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亚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