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执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袁格秀、郭兴华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格秀,郭兴华,周翠蓉,石棉华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华力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郭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执1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袁格秀,女,城镇居民,1963年5月28日出生,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焦波,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阳,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兴华,男,汉族,1967年8月12日出生,城镇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周翠蓉,女,汉族,1976年9月25日出生,城镇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石棉华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棉县滨河路三段,组织机构代码:78914249-4。法定代表人:郭兴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乐山华力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乐山市市中区龙游路403号,组织机构代码:72081101-2。法定代表人:周翠蓉,董事长。被执行人:郭建华,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出生,城镇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袁格秀与郭兴华、周翠蓉、石棉华盛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乐山华力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郭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马边银河电站公司持有的51%的股权和在前溪电站持有的34%的股权予以了冻结。2017年3月1日,申请执行人袁格秀申请暂不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2017年5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周翠蓉所有的位于乐山市中区已抵押的房屋(产权证号为: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0××40、10××39、10××41号)进行了查封。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袁格秀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被执行人正在向银行申请融资,其承诺在今年十月底前融资成功后,将优先归还申请人款项。为不影响其融资行为及最终协商解决本案争议,申请人特请求暂不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暂不纳入失信人名单,且鉴于前述过程无法在贵院执行时限内完成的实际情况,申请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如果被执行不履行其前述承诺,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乐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需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仲权审判员  王永海审判员  刘帮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雨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