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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1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衢州天娇木业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天娇木业有限公司,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衢州天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沈家经济开发区新3**国道以北荷风路以西1-023-1.2.3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744112822。法定代表人周怀国。被执行人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十二至十四巷29、30号好世界公寓2-3层,组织机构代码:19042965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7月07日衢州衢江法院(2017)浙0803民初2106号调解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5日支付执行款1249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644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