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103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才能、马勇、郭X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勇,郭XX,黄才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103刑初88号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勇,男,1990年9月2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被告人郭XX,男,199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才能,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拉尔市看守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阿拉尔垦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勇、郭XX、黄才能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勇、郭XX、黄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马勇、郭XX、黄才能因无钱花,产生以网络兼职刷单返现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的念头,三人共同租住了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金泽花园小区紫荆阁806室作为实施诈骗的地点,准备了笔记本电脑、QQ号、上网卡等作案工具,后在网上发布了兼职刷单返现的诈骗广告,吸引被害人主动添加三名被告人诈骗使用的QQ号后,为取得被害人信任,先诱骗被害人在虚假商城网站链接中购买一单小额商品,并将被害人支付的本金和佣金返还被害人,随后诱骗被害人购买多单大额商品并支付钱款后不予退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6日,马勇诈骗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学学生秦某某5975元。2、2016年9月3日至9月6日,马勇诈骗湖北省武汉市被害人陶某某59550元。3、2016年9月3日,马勇诈骗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学学生弭某某594.5元。4、2016年9月8日,马勇诈骗广西芩溪市芩城镇林某4320元。5、2016年9月15日至9月16日,马勇诈骗广西融安县黄某2995元。6、2016年9月7日,黄才能诈骗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医科大学学生郑某2400元。7、2016年9月10日,黄才能诈骗贵州省毕节市向某5995元。8、2016年9月13日,郭XX诈骗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王某某595元。9、2016年9月15日,郭XX诈骗江苏省徐州市雎宁县周某某8725元。被告人马勇、郭XX、黄才能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诈骗金额91149.5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马勇、黄才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被告人郭XX辩称:对起诉书中指控我诈骗的数额无异议,马勇、黄才能诈骗的数额不应计入我的犯罪数额,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马勇、郭XX、黄才能因无钱花,在马勇的提议下,三被告人产生以网络兼职刷单返现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的念头,三被告人将马勇事先租住的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金泽花园小区紫荆阁806室作为实施诈骗的地点,准备了笔记本电脑、QQ号、上网卡等作案工具,后在网上发布了兼职刷单返现的诈骗广告,吸引被害人主动添加三名被告人诈骗使用的QQ号后,为取得被害人信任,先诱骗被害人在虚假商城网站链接中购买一单小额商品,并将被害人支付的本金和佣金返还被害人,随后诱骗被害人购买多单大额商品并支付钱款后不予退款。在实施诈骗期间,三被告人共享资源、共享信息,共同分担房租及前期投入的费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9月6日,马勇诈骗新疆阿拉尔市塔里��大学学生秦某某5975元。2、2016年9月3日至9月6日,马勇诈骗湖北省武汉市被害人陶某某59550元。3、2016年9月3日,马勇诈骗新疆阿拉尔市塔里木大学学生弭某某594.5元。4、2016年9月8日,马勇诈骗广西芩溪市芩城镇林某4320元。5、2016年9月15日至9月16日,马勇诈骗广西融安县黄某2995元。6、2016年9月7日,黄才能诈骗贵州省贵阳市贵州医科大学学生郑某2400元。7、2016年9月10日,黄才能诈骗贵州省毕节市向某2995元。8、2016年9月13日,郭XX诈骗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王某某595元。9、2016年9月15日���郭XX诈骗江苏省徐州市雎宁县周某某8725元。另查明,2016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金泽花园小区紫荆阁806室将被告人马勇、郭XX、黄才能抓获,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三被告人处扣押赃款11768元,黄才能的父亲代黄才能退缴赃款30000元,并代三被告人退缴剩余赃款46381.5元,用于向其他被害人退赔。关于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七起犯罪事实中的诈骗数额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现有证据显示被害人向某共转账4次,前三次转账时间为2016年9月10日13:24-13:45分之间;最后一次转账时间为2016年9月11日10:25分,转账数额为3000元,但本次转账的对方账户与前三次不同,且被害人向某认为被骗后,于2016年9月10日15时许向派出所报案,其在报案后,于次日再次向他人转账,且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不符合常理,其本次转账的3000元认定为诈骗款,也无其它证据相互印证。因此该起犯罪事实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2995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笔记本电脑、网槽、手机卡、路由器等物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转款记录、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证人何志坚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等9名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马勇、郭XX、黄才能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勇、郭XX、黄才能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9名被害人现金88149.5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三被告人共同预谋诈骗,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三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全额退缴诈骗款,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XX提出“马勇、黄才能诈骗的数额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经查被告人马勇提出网上兼职刷单诈骗后,被告人郭XX、黄才能于2016年8月份先后来到马勇租住的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金泽花园小区紫荆阁806室,三人共同预谋在网上刷单诈骗,共享资源、共享信息,共同分担房租及前期投入的费用,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每名被告人的诈骗犯罪数额均为三人总的诈骗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黄才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四、作案工具黑色“华硕”笔记本三台、黑色“联想”笔记本一台、网槽一个、路由器一个、银行卡十张,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柏良审 判 员 赵文宝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振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