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11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罗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罗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1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号国际金融大厦。负责人:宁效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兵,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中华,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罗中华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本金3510000元、律师费108253元、仲裁费55825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涉案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罗中华名下位于深圳市××××北益田名园翡翠阁(第一栋)1A房(房产证号为30××41)。经查,上述房产已由福田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案号为(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009号,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6)粤0304执4165号。经得福田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依法委托深圳市国资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2016年9月14日作出深国资评字第[2016]F0903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值为9049960元。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就评估价格提出异议,评估公司作出书面了答复,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后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起拍价为6400000元。在2017年5月26日进行的拍卖中,上述房产由竞买人李奕蓉(居民身份证号)以7180000元竞得。上述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息及仲裁费等人民币5261385.43元、评估费5000元、网拍费2000元、执行费53706.93元,余款1857907.64元本院将其划付房产首封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已从案件执行款项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本案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的控制措施。二、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3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