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白建国与刘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国,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956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国。被执行人刘鑫。申请执行人白建国与被执行人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98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白建国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建国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1956号案的执行申请。经询,撤销对(2017)陕0113执1956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白建国真实意思的表示,其自愿承担因撤销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白建国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建国撤销强制执行申请,(2017)陕0113执195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超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