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牛红波与高志恩、李喜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红波,高志恩,李喜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986号申请执行人牛红波,男,1974年12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高志恩,男,1972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李喜道,男,1956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志恩、李喜道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