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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文平与陈光礼、刘桂荣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平,陈光礼,刘桂荣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328号原告:刘文平,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陈光礼,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被告:刘桂荣,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光礼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平与被告陈光礼、刘桂荣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文平负担。审 判 长  骆 震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余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