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3执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戴恩辉、张兵南、益阳市辉华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安化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恩辉,张兵南,益阳市辉华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保13号申请人:湖南安化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邓来发,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戴恩辉,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湖南安化县人,住益阳市赫山办事处。被申请人:张兵南,女,1970年8月24日出生,湖南安化县人,住益阳市赫山办事处,系戴恩辉之妻。被申请人:益阳市辉华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法定代表人:戴恩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安化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戴恩辉、张兵南、益阳市辉华茶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安化湘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戴恩辉、张兵南、益阳市辉华茶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告戴恩辉坐落在益阳市赫山办事处的房屋一套,查封被告戴恩辉所有的车辆一台,该裁定确定的财产已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23民初183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财产已部分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谢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