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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建北社区申请执行陈奇等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城镇建北社区五组扶贫互助社,陈奇,左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金城镇建北社区五组扶贫互助社。住所地:四川省金城镇瑞泉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林,系该扶贫互助社主任。被执行人:陈奇,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碧泉乡清泉村二组21号。被执行人:左茂菊,女,汉族,1975年6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柏林镇柏林村7组39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仪陇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4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陈奇、左茂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奇有川R8A9**号比亚迪牌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奇所有的川R8A9**号比亚迪牌车辆一辆;二、被执行人陈奇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