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舒琪与陈馗、玉溪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舒琪,陈馗,玉溪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张舒琪。被执行人陈馗。被执行人玉溪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舒琪于2017年2月28日依据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终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1346710.35元及利息,执行费1586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执3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钱志超审判员 普 永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伯 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