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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兰阁与武宪威、刘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兰阁,武宪威,刘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961号原告:董兰阁,女,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广敏,郓城县万象世纪广源达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武宪威,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刘丹,女,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兰阁与被告武宪威、刘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兰阁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兰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兰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兰阁负担。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明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