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辉、韩金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韩金金,曾用名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辉,女,1969年8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韩金金、曾用名韩平,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张辉与韩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韩金金名下皖L×××××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除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必要的生活用品外,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韩金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执853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陈万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珂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