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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湘市林业局与被申请人临湘市坦渡胜龙采石场强制执行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湘市林业局,临湘市坦渡胜龙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82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住所地:临湘市长盛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尹建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临湘市坦渡胜龙采石场。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坦渡乡永和村上垅组。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临林林行决字〔2016〕第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执行人临湘市坦渡胜龙采石场,2015年9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临湘市坦渡乡永和村上垅组胜龙采石场地段,损坏表土植被开采石头,经鉴定共损坏林地面积6.6亩(0.4396公顷)。临湘市林业局将其定性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2016年9月8日,临湘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对临湘市坦渡胜龙采石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予以“责令限2017年3月12日之前恢复原状,并罚款659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9月8日送达了临林林行决字〔2016〕第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申请执行单位进行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被执行人临湘市坦渡胜龙采石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15日前,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缴纳罚款50000元,余下罚款未按期履行缴纳义务。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作出的临林林行决字〔2016〕第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临湘市林业局作出的临林林行决字〔2016〕第004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刚德审判员  郭桂林审判员  万曙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丽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