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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吕彬荣与杨志才、王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彬荣,杨志才,王德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269号原告:吕彬荣,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杨志才,男,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王德侠,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彬荣与被告杨志才、王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彬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彬荣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彬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吕彬荣负担。审 判 员  高祖祥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王中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匡大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