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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终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王正亚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正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2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中山东路(长发中心)300号3幢206室,法定代表人:朱晨俊,机构代码:91320116682525639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正亚,男性,1964年6月13日出生,53岁,汉族,证件号码321085196406135017,住江苏省泰兴市上诉人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正亚合伙协议纠纷,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3民民初2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民事裁定,驳回王正亚的管辖权异议。事实与理由:句容市是涉案项目所在地,工程施工、资金交付等合同义务履行都发生在句容市,句容市是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且案涉保证金等事实,可能需要支付保证金的案外人出庭作证,这些案外人在句容市,在一审法院诉讼更便利于审理。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要求王正亚交付占用的保证金80万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句容市碧桂园凤凰城建设项目中承接工程施工劳务分包业务,王正亚与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该业务,并担任临时负责人。2016年1月,王正亚以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多个劳务班组签订劳务班组分包协议,收取了至少80万元保证金。2016年8月9日,王正亚向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认可收到保证金60万元,并承诺在2016年8月15日前交付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但王正亚未履行。2016年8月25日,双方补签劳务联营合作协议,约定保证金交付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但王正亚未履行。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王正亚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兴市,应将此案移送王正亚住所地法院审理为妥。裁定:王正亚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正亚于2016年8月9日向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出具保证书;王正亚与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签订劳务联营合作协议,均未对合同履行地及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由王正亚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南京俊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华勇审判员  黄 甦审判员  孙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