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素梅与林海、邱海燕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梅,林海,邱海燕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刑初202号自诉人王素梅,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人林海,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人邱海燕,女,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现住吉林省长岭县。自诉人王素梅以被告人林海、邱海燕犯重婚罪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应当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人王素梅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被告人林海、邱海燕有犯罪事实,经本院向自诉人说明情况,自诉人不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王素梅对被告人林海、邱海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 恢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人民陪审员 王运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