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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3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山西黄土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王高飞、王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黄土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王高飞,王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黄土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高飞,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帅,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高飞、王帅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31012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席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