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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人的、王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4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王某,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65112266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灰埠镇下王家村。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释放,2017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郭朋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永伟公诉机关指控情况2017年1月31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鲁B085**号小型汽车,沿青新高速门村收费站至张舍收费站自东向西行驶至张舍收费站时,与赵海源驾驶的鲁FM33**号小型客车发生刮擦,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海源无责任。经检验,王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2017年2月8日,被告人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赵海源人民币3000元,赵海源对王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到案后,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