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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轶与范卫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轶,范卫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4民初1226号原告:王轶,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王村,农民。被告:范卫平,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合阳县惠宁府,农民。原告王轶与被告范卫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轶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轶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轶负担。审判员  雷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强亚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