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庞健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健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0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健康,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户籍地阜南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陈大鹏,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健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健康及其辩护人陈大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17时51分许,被告人庞健康驾驶浙A×××××号重型普通货车沿杭州市萧山区八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04国道路口右转弯超车过程中,与同向行驶被害人张某1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1(1969年1月1日出生)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庞健康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为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庞健康行经右转弯专用车道行车未注意观察,不按规定超车,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无号牌且前转向灯技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二轮电动机动车上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庞健康作了如实供述。2017年7月21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庞健康家属已按约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庞健康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庞健康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证人董某、张某2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被告人庞健康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光盘,被告人庞健康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健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庞健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双方已达成协议,并按约履行,被告人庞健康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庞健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鲍桂兰人民陪审员 罗媚媛人民陪审员 傅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