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6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与陈梦瑶、程雪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陈梦瑶,程雪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879号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负责人:庞兴华,该仁加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一,该仁加信用社职工。被告:陈梦瑶,女,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程雪鸿,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诉被告陈梦瑶、程雪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芦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仁加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刘冬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雅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