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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真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53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真发,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2012年12月5日、2013年9月18日、2014年1月11日先后三次因盗窃被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至2017年5月2日止。2017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西检刑诉[2017]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真发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真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5日8时5分许,被告人郑真发在南昌市中山路湘思网吧趁被害人范某1睡觉之际,用手将范某1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灰色华为5C手机偷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69元。2017年5月14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中山路湘思网吧将郑真发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真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范某1的报案笔录和陈述、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抓获经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被告人郑真发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真发曾因盗窃多次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769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郑真发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真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揭水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