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2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赵某1与赵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赵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2973号原告:赵某1,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献县。被告:赵某2,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赵某1与被告赵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赵某1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判员 巩新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会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