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储德元、张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德元,张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891号被告:储德元,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张景峰,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张爱平,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德元诉被告张景峰、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储德元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