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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储德元、张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德元,张景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891号被告:储德元,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张景峰,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张爱平,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德元诉被告张景峰、张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储德元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