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401号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采石河路1500号。法定代表人:谢敬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发明,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352号。法定代表人:朱高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4032元(已减半收取),由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