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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跃华申请执行孙辉、王凤、贺彬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保310号申请执行人:刘跃华,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熬成14-2-1302。被执行人:孙辉,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养鱼池路爱家星河花园9-1-503。被执行人:王凤,女,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金钟路金田花园3-20-306。被执行人:贺彬悦,男,195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昆纬路堃璞里2-401。刘跃华申请执行孙辉、王凤、贺彬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津0105民初53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本院已保全完毕,现予以报结。通知。执行员 孙 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文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