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5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河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河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3048号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河北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北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第三人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江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连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