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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春生、郭远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春生,郭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2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春生,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郭远昌,男,汉族,1972年10月28日生,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罗春生与被执行人郭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赣0112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春生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郭远昌在江西湾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支行的银行存款138617.8元。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组织申请执行人罗春生与被执行人郭远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郭远昌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但因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罗春生于当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郭远昌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罗春生借款利息15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春生与被执行人郭远昌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郭远昌已部分履行还款义务,但因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罗春生于当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2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国辉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余建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海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