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终15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西堤头村杨北公路东。主要负责人:徐树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艳玲,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天津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西堤头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西堤头支行)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撤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农商行西堤头支行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撤1号民事裁定,对农商行西堤头支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立案。事实和理由:2003年11月6日,农商行西堤头支行受让了天津市丰田化工厂持有的天津理工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抵偿所欠贷款,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并约定上诉人自2004年1月1日即成为天津理工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15年天津市丰田化工厂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天津理工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但未将农商行西堤头支行列为第三人,农商行西堤头支行也未接到任何参加诉讼的通知。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51号民事判决,宣告解散天津理工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该解散公司的判决侵害了农商行西堤头支行的权益,故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该判决。农商行西堤头支行的股东身份已经天津理工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一致同意,尽管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股东身份合法有效。农商行西堤头支行对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应当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农商行西堤头支行针对(2015)一中民三初字第0151号解散天津理工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生效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张其与天津丰田化工厂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其已具有天津理工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应作为天津理工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参加解散公司的诉讼。因农商行西堤头支行所主张的股东身份并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亦未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司法部门确认,故原审法院认为其并非适格股东,以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农商行西堤头支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志飞审 判 员 薛 征代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耿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