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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4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委员会与重庆渠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委员会,重庆渠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4162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诉讼委托代理人:兰海涛。诉讼委托代理人:戚竞丹。被告:重庆渠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委员会与被告重庆渠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326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农业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邓晓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