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02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姚新云与和丽东督促支付令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新云,和丽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0502民督6号申请人:姚新云,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西藏山南市。被申请人:和丽东,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军人,住西藏山南市。申请人姚新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姚新云称,2015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和丽东以家中有急事为由从申请人姚新云处借去现金190000元,当时被申请人和丽东出具欠条并保证于2016年1月8日付清,但到期未付。后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和丽东先后分期向申请人姚新云返还了90000元,余款100000元重新出具欠条。现申请人姚新云要求被申请人和丽东返还借款1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和丽东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姚新云借款100000元。申请费766.67元,由被申请人和丽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央 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德琼旺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