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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杜志勇、黄权佳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勇,黄权佳,黄世武,梁永许,廖汝明,刘年生,欧前,吴建永,向智洪,刘星,刘燕平,习菊秀,徐锡贤,袁吝根,袁晓亮,徐元泰,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杜志勇,男,汉族,1965年5月30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黄权佳,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黄世武,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梁永许,男,汉族,1969年8月25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廖汝明,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刘年生,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欧前,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吴建永,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向智洪,男,汉族,1983年6月16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刘星,男,汉族,1980年11月10日出生,住永丰县。申请执行人刘燕平,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习菊秀,女,汉族,1966年9月14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徐锡贤,男,汉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峡江县。申请执行人袁吝根,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袁晓亮,男,汉族,1977年1月15日出生,住吉水县。申请执行人徐元泰,男,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峡江县。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峡江县金坪民族乡创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58921983X。申请执行人习菊秀等十六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峡劳人仲字[2015]第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支付12.91435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12.91435万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南博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