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清安与李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安,李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安,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李安民,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刘清安申请执行李安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9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佳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