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班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72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被执行人班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某某与被执行人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班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班某向申请执行人申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借款本金6万元从2015年1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和借款本金4万元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30元、执行费2140元。但被执行人班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班某在陕西省长城风沙治理研究所的工程款收入,待提取该笔工程款时或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项志军执行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卫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