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22财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子明、胡李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子明,胡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财保99号申请人:赵子明,男,196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申请人:胡李英,女,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申请人赵子明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李英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赵子明以现金二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胡李英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