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7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慧茜、人民陪审员陈上游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DD33**的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至衡南县云集大道云蒸石化门口地段时,因操作不当,将在该路段前方同方向推行斗车的被害人谢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谢某某无责任。经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合并脑疝形成,符合巨大暴力(如交通工具)作用所致。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某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后被带到衡南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目前,被告人贺某某一方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万元,现已赔偿45万元,余款由保险公司付清,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查明,车牌号为湘DD33**的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为被告人贺某某之母唐成菊所有,被告人贺某某持有B2驾驶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内容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贺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湘DD33**的福田牌轻型仓栅式货车由衡南县车江镇往云集镇方向行驶,由西往东行驶至衡南县云集大道云蒸石化加油站门口地段时,因操作不当,将在该路段前方同方向推行斗车的被害人谢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贺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谢某某无责任。经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死亡原因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合并脑疝形成,符合巨大暴力(如交通工具)作用所致。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贺某某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后被带到衡南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目前,被告人贺某某一方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万元,现已赔偿45万元,余款由保险公司付清,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培的证言;被告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主动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能积极主动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的赔偿协议的赔偿款已经赔偿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秀会审 判 员  胡慧茜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雪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