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树臣、闫东和、袁凤芹、闫凤宇与被告郭凤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树臣,闫东和,袁凤芹,闫凤宇,郭凤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初1849号原告:闫树臣,男,1947年4月6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市卧龙镇沙坨子村十二组。身份证号:×××。原告:闫东和,男,1971年2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市卧龙镇沙坨子村十二组。身份证号:×××。原告:袁凤芹,女,1950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卧龙镇沙坨子村十二组。身份证号:×××。原告:闫凤宇,男,1962年7月28日生,满族,农民,住平泉市卧龙镇沙坨子村十二组。身份证号:×××。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兆海,平泉县金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凤兰,女,1958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市卧龙镇安杖子村十组290。身份证号:×××。原告闫树臣、闫东和、袁凤芹、闫凤宇与被告郭凤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闫树臣、闫东和、袁凤芹、闫凤宇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树臣、闫东和、袁凤芹、闫凤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为33.50元,由原告闫树臣、闫东和、袁凤芹、闫凤宇承担。审判员 祁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嘉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