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门新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门新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民辖8号原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道观河风景旅游区旅游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余宝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门新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镇陈家巷解放大道。法定代表人:徐爱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门新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正式签订一份《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天门市东湖路17号的天门馨悦雅园1、2、3号楼工程及地下室发包给原告承建,总建筑面积28787.11平方米。双方还就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责任承担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于2016年1月全部完工。至2017年5月26日,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8959348.46元,尚欠原告工程款9009682.27元没有支付。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并承担利息。天门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被告天门新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新系天门市和湖北省两级人大代表,其身份可能影响天门市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利于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为此,要求天门市人民法院回避,由其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天门市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在天门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为了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排除各种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告天门新雅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爱新身份较特殊,原告湖北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就此申请天门市人民法院回避。基于以上特殊原因,为避免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天门市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继续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郑同联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王兴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