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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涂江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刑初32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江勇,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重庆市南川区。2017年7月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在家。公诉机关以渝南川检刑诉[2017]30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涂江勇酒后驾驶渝GPXX**小型汽车,行驶至重庆市南川区金山大道海盈酒店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涂江勇案发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1mg/100m1。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涂江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涂江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江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