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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卜秋霞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浙江人文园林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石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秋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浙江人文园林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石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1185号原告:卜秋霞,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旺发,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四路**号院内*号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3194715J。负责人:雷兴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系该公司理赔部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浙江人文园林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大差市十字西南角*幢*单元*****室。负责人:郑忠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杭峻,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石磊,男,汉族。原告卜秋霞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被告浙江人文园林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告石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卜秋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对被告浙江人文园林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卜秋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笫-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秋霞撤回对被告浙江人文园林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贾靖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