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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旭仁、任德智与被告雷增荣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仁,任德智,雷增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562号原告王旭仁,男,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任德智,男,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雷增荣,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仁、任德智与被告雷增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仁、任德智于2017年7月2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仁、任德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仁、任德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56元,减半收取3478元,由原告王旭仁、任德智负担。审判员  蔡永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