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旭仁、任德智与被告雷增荣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仁,任德智,雷增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562号原告王旭仁,男,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原告任德智,男,土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雷增荣,男,汉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旭仁、任德智与被告雷增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旭仁、任德智于2017年7月26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旭仁、任德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旭仁、任德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56元,减半收取3478元,由原告王旭仁、任德智负担。审判员 蔡永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