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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利发与兴安盟兴润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发,兴安盟兴润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淑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399号原告:李利发,男,汉族,农民。被告:兴安盟兴润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法定代表人:张淑花,总经理。被告:张淑花,女,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利发与被告兴安盟兴润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淑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利发以缺乏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兴安盟兴润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淑花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李利发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退回原告李利发288元。审判员佟长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宝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