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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红兵、杨正荣、银琼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杨红兵,杨正荣,银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765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红兵被执行人杨正荣被执行人银琼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红兵、杨正荣、银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杨红兵、杨正荣、银琼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90089元(执行费12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