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车务段、朔州市宏达铁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宁仙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车务段,朔州市宏达铁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宁仙桃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车务段,住所地朔州铁路小区53号。负责人:崔连平,车务段段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虎升,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车务段职工,住朔州市车站一区56号6室。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宏达铁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朔州市神头镇铁路采石场院内。法定代表人:闫雪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山西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仙桃,女,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仙,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车务段、朔州市宏达铁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仙桃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怀仁县人民法院(2016)晋0624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怀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车务段、朔州市宏达铁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向阳审判员 郭洪福审判员 赵彩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