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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程学强与王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强,王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563号原告:程学强,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王雨,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107号地勘四队院内。原告程学强诉被告王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中,原告伤情未愈,未做鉴定,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学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思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