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晓丹诉褚晓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丹,褚晓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634号原告刘晓丹。被告褚晓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丹诉被告褚晓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65.00元减半收取3132.50元由原告刘晓丹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