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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晓丹诉褚晓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丹,褚晓野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634号原告刘晓丹。被告褚晓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丹诉被告褚晓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265.00元减半收取3132.50元由原告刘晓丹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