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3民督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曾土来、李利君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土来,李利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3民督7号申请人:曾土来。被申请人:李利君。申请人曾土来与被申请人李利君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因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粤0803民督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维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