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0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大连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城支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城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339号原告:大连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天虹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元波,董事长。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城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前十大街200号。负责人:李志超,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盛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西城支行票据利益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盛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大连盛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