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8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市阳光财富广场巴洛克琴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荣成市阳光财富广场巴洛克琴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78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荣成市观海东路。被执行人荣成市阳光财富广场巴洛克琴行,住荣成市阳光财富广场9号楼1号门市。申请执行人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阳光财富广场巴洛克琴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30,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支付尚欠租金30,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院做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阳光财富广场巴洛克琴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